集微网消息,4月17日,亚翔集成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23年4月1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1284号】,杭州中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407991.83元;
(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3795752.0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6612239.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资料图】
(三)、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工程价款对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33799元。
(五)、驳回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288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435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785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2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8元。
据介绍,2019年6月,亚翔集成作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中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欣公司支付工程款120160558.63元、鉴定费244144元以及损失3203215.3元。
2019年6月11日亚翔集成收到杭州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2019)浙01民初2127号】。杭州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127号】。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审。
对本次判决结果带来的影响,亚翔集成表示,公司前期已对本案所涉及的合同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校对/占旭亮)
关键词:
Copyright 2000-2021 by www.jiaoyu.longchuandi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箱 : 434 922 62@qq.com